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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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202號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7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0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江泰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