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
丙○○己○○○戊○○丁○○甲○○送達代收人 陳正杰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因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壹佰貳拾捌萬壹仟肆佰壹拾叁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伍角折合新台幣伍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B書記官李宏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