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五號
原告益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戎武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
林偉超 律師複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
宣玉華 律師 周俞宏 被告協麟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彥修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
吳信穎 律師林汎慧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返還價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返還價金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該案件正進行標的之鑑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B書記官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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