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小字第99號
原 告 翁祥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玉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