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小字第99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小字第99號
原   告  翁祥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玉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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