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仕訪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嫌重大,且有證人乙○○證述在卷,所犯法定刑係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經拘提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月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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