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3號上訴人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捌拾捌萬陸仟捌佰陸拾捌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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