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更(一)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薄正任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