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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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16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燕蘋
李文陽
被 告 江鈺禎 即 江阿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文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