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114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胡素貞
曾綉純
被 告 李烱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零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