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溫文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宋鴻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7,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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