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宋秀珍
相 對 人 羅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104年度潮簡字第274號),聲請人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茲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
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102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潮簡字第274號民事事件
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
,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則參諸上開條文,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