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勞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簡字第54號
原   告  王馥馨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被   告  昇毅 工程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林文正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在
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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