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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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3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語
       張采晴張美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2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6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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