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二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犯罪事實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惟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前段之規定,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庭期後已自行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上開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