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60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國龍
李佩霓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二年度偵字第五七一一、八○二七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李佩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國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另犯罪事實欄一第二行「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間起」應更正為「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間起至一○二年三月間止,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時間及次數)」,證據欄並補充「被告李佩霓、侯國龍於本院之自白及告訴人 莊直興 於本院之指訴」。
二、核被告李佩霓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侯國龍所為,則均係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被告二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意各別,時間可分,行為獨立,應分論併罰。 爰依 卷內事證等,審酌:被告李佩霓、侯國龍本案行為之犯罪動機,被告李佩霓已婚、被告侯國龍離婚之生活狀況,被告李佩霓有販賣第一級毒品前案紀錄(本案未成立累犯)、被告侯國龍尚無前案紀錄之品行,被告李佩霓係國中畢業、被告侯國龍係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本案行為對告訴人所造成之傷害,被告李佩霓並因而懷孕,被告二人事後於偵查及本院均坦承全部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獲得其諒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表:
┌──┬──────────┬────────────────────┐│編號│時間│罪名及宣告刑│├──┼──────────┼────────────────────┤│一│一○一年十一月間某日│李佩霓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侯國龍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一○一年十一月間某日│李佩霓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侯國龍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一○一年十一月間某日│李佩霓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侯國龍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一○一年十一月間某日│李佩霓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侯國龍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五│一○一年十二月間某日│李佩霓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侯國龍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六│一○一年十二月間某日│李佩霓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侯國龍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七│一○一年十二月間某日│李佩霓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侯國龍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八│一○一年十二月間某日│李佩霓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侯國龍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九│一○二年一月間某日│李佩霓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侯國龍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十│一○二年一月間某日│李佩霓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侯國龍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十一│一○二年一月間某日│李佩霓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侯國龍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十二│一○二年一月間某日│李佩霓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侯國龍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十三│一○二年二月間某日│李佩霓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侯國龍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十四│一○二年二月間某日│李佩霓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侯國龍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十五│一○二年二月間某日│李佩霓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侯國龍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十六│一○二年二月間某日│李佩霓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侯國龍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十七│一○二年三月間某日│李佩霓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侯國龍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十八│一○二年三月間某日│李佩霓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侯國龍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十九│一○二年三月間某日│李佩霓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侯國龍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十│一○二年三月間某日│李佩霓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侯國龍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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