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20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恒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楊「恒」(Z000000000)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應更正,併補其戶藉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