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3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廣三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係廣三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查該公司財產已顯不足清償債務,為避免虧損持續擴大,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爰檢附清算人就任之法院核備函、廣三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目錄清冊及價值表、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等文件,陳請鈞院准予宣告債務人廣三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二、按破產制度之目的,在求多數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本件依聲請人提出廣三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申報資料及債權人清冊,廣三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之稅款為新台幣(下同)124,436元(優先;註: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97年05月23日函申報債權額為124,436元,惟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僅列計12,436元)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款15,612,637元(次優先),其餘均為普通債權。
而依七十九年度修正施行之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本件另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狀況明書,廣三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剩餘資產僅約值440,552元,於清償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之稅款後,已不足清償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其他債權人更無公平受償之可言,倘予以宣告破產,反而尚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徒使次優先債權人即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之債權減少受償,而其他債權人亦無因此受分配之可能,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參酌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定「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之精神,自不應准許其宣告破產。而且,本件最優先債權人僅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一人,次優先債權人亦僅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一人,同一優先順位既別無他債權人,應認無多數債權人之存在,而不得聲請宣告破產。
三、綜據上述,本件聲請因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且同一優先順位亦無多數債權人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宣告廣三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核屬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之。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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