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壹、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下列事項:㈠前與金融機構依「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之協商,何時
開始未依協商條件履行即毀諾?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協商成立前、後與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已還款狀況(實際還款時間、金額)?又陳報狀載:「陳報人每月月之收入扣除每個月依協商應清償之金額,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等語,依此,若曾經履行協商條件時,如何維持平常基本生活?另請併再詳述於「協商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具體事實證明。
㈡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顯示:
⒈其汽車現由何人使用?「市值」若干?⒉其名下投資之股數?請併提出該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利股份價格之鑑定。
⒊聲請人自民國95年7月10日起迄今每月收入(詳列每筆收入
之種類、來源、「正確」期間及金額與計算方式,請勿逕依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填載)及證據(如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並請標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⒋依其所述每月收入扣除每月之必要支出,其於毀諾前係如何籌足履行上述協商條件?請併詳述籌足之經過情形。
⒌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編號2所指之租賃所在地及使用範
圍、租賃所在地實際居住使用人數」?「編號3、編號4及編號6所述費用又係如何計算得出」(與所附收據金額不符)?「編號5所述保姆為何人」?「編號1至編號6所列支出對於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其聲請前兩年內實際必要支出,究係若干(詳列計算方式)與證據?⒍其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若干?其與配偶就家庭生活費用及子
女扶養費用之分擔狀況如何?㈢聲請人配偶自95年7月10日起迄今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或財
產(含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如有,其每月收入及財產為何?請併提出聲請人配偶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證據。
㈣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
㈤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二、提出下列書證:㈠聲請人在職證明、薪資證明、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歷年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及「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誤載部分,請據實更正),暨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並檢附證據,如無債務人,仍應具狀說明)。
㈡聲請人所述租賃處之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㈢聲請人配偶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略)、最近兩年之國稅
局財產歸屬資料、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歷年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
㈣聲請人與配偶所有之銀行及郵局帳戶存摺及證券存摺影本(如無帳戶,仍應具狀說明)。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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