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108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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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百年里昂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湖簡字第1081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95年1月27日下午5時在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書記官 賴佩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
其理由要領,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因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2,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於本院審理中
,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17,630元,及自94年12月8日
調解程序筆錄繕本送達翌日即9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
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係坐落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3巷27號
、49巷1號、29巷6號2樓、10樓、29巷10號2樓、8樓、9樓、
10樓、29巷12號8樓、9樓、10樓、2巷16號、26巷2號3樓、7
樓、26巷6號、26巷6號8樓房屋之所有權人,為原告所管理
百年里昂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前開房屋積欠自90年4月起
至94年12月止之管理費717,630元未繳納。迭經催討,被告
皆置若罔聞,迄今未付分文,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
付717,630元,及自94年12月8日調解程序筆錄繕本送達翌日
即9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收費明細表、存證信函、報備證
明、規約、建物謄本、會議記錄及財務收支表等為證,被告
復未到庭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管理
費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717,630元及自94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