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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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台南縣新營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昆龍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己○○、戊○○、
丙○○、丁○○、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1,97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4,2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
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