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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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方振名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