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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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宗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
如左: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業據
其提起訴訟,惟因其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並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
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
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已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94年12月15日中扶田字第094000
3670號函、審查表、法律扶助申請書及台中市北屯區公所
收入戶證明書附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
力為由,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應予以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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