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1321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三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一0五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之規定,未經主
管機關同意,意圖販賣而陳列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銀帶魚柒尾、紅龍魚行情價表壹張、點魚紀錄壹本、工作事項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簡覆表一
紙在卷足憑,今經此教訓當知剔勵信無再犯之虞,爰諭知緩刑貳年。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五
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童淑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
十萬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
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
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
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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