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五О六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中分
五刑社字第一二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意圖得利與人姦淫,各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起,至同年月九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止。
(二)地點:台中市各大飯店、賓館等處。
(三)行為:與不特定成年男子姦淫,每次代價新台幣(下同)三千元。
二、被移送人乙○○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