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六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乙○○所簽發,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
發票日為八十三年六月五日,票號為AN0000000號,面額為十萬元
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於八十三年六月五日提示竟遭退票,為此爰本於票據關
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對被告抗辯之陳述為,系爭支票係因被告請求緩期
清償而過期云云。
(二)被告雖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審酌其所提之書狀為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抗辯稱:原告先以九十年度彰小字第八十
六號提起給付票款之訴,於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