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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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七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賴順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
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
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與原告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持用原告公司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依雙方契約第六條
約定:被告應於約定之還款期日前繳付最低還款金及帳務管理費,另依契約第三
條及第七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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