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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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三五八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大理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十四萬五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八千
四百五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八千四百零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陳威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