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交附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交附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
林凱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4年度桃交簡字第13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日
刑事第12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雪玉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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