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易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6207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4年3月3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縣○○鄉○○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6時35分許,行經沙田路1段與沙田路1段710巷口,見前方公車往右停靠而變換至內側車道,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按當時天候下雨、路面濕潤,然日間自然光線充足、路面為柏油之省道、道路無缺陷、無障礙物、肇事地點道路筆直延伸,視距良好,尚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疏未注意及此,撞及正橫向穿越馬路趕搭公車之 陳沂鍾 ,陳沂鍾經送往中港澄清醫院救治,延至同年3月20日,因頭部外傷致顱內出血不治死亡。乙○○於肇事後留待現場,主動向前來處理車禍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之員警 陳柏齡 敘述肇事經過並表示顧意接受裁判。
二、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報相驗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父親甲○○指訴及證人即公車司機 謝瑞霖 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肇事現場照片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卷足憑。按汽車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訂有明文,依卷附員警職務上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所載,事故發生當時天候下雨、路面濕潤,然日間自然光線充足、路面為柏油之省道、道路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肇事地點道路筆直延伸,視距良好,尚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乃竟疏未注意及此,致為本件車禍肇事,對本件車禍自有過失。本案經送台灣省台中縣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認被告乙○○為肇事原因,有該委員會94年8月17日第0000000000號函一份附卷可佐。再被害人陳沂鍾因本件車禍,受有頭部外傷致顱內出血不治死亡,亦經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屬實,有勘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及澄清醫院病歷在卷足憑,被告過失駕駛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顯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認被告之自白堪足採信,罪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其於肇事後留待現場,主動向前來處理車禍之員警敘述肇事經過並表示願意接受裁判,有臺中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稽,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為肇事原因,本件車禍造成被害人死亡,家屬所受傷痛程度,惟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查被告並無前科,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參,其因一時疏忽致犯本案,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份附卷可佐,經此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參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l第l項、第299條第l項前段、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l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l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惠玲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A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