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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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盜用印章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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