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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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三評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簡上字第302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40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及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0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同年3月2日、同年4月6日、同年4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比對筆錄正確性,聲請交付本院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409號及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02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全部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四、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勳煜
法官曾仁勇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雅婷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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