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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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純吟 代理人 楊淑惠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44號)未能成立,嗣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然因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件:
⒈債務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毀諾,嗣後向本院聲請更生
,經本院於97年12月30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771號裁定駁回在案,本次再度聲請更生,請說明債務人有何新事由,足認毀諾係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履行困難,並應提出確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⒉請補正說明債務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⒊請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⒋請說明債務人有無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如有,應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陳報有無變更要保人、保單質借之情形。如無,亦請註明。並應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到院供參。
⒌請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2名子女)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
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⒍依債務人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債務
人名下有公同共有土地27筆,請提出該27筆土地謄本及全體公同共有人戶籍謄本,並說明上開土地之被繼承人為何人?全體繼承人共有幾人?並陳報債務人就該公同共有土地之應繼分(潛在之應有部分)比例,以及以債務人之應繼分計算,債務人名下之公同共有土地市場交易價值大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