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台中縣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13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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