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1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1276號
原   告 外交部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 律師
       王歧正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 康明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被告之年籍、護照或在臺居留證
等資料及國外送達住址,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
、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康明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起訴狀雖以「甲00000000000(康明斯)」為被告,表明
被告國籍為 賴比瑞亞 共和國及其出生年月日,惟未提出相關
正式護照或其他文件據以證明被告之身分,難以確定「甲000
00000000(康明斯)」之當事人能力,亦未提出被告於賴比瑞
亞之正確住居所,起訴即未具體特定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
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林錫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