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93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徐國楨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76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乙○○係甲○○之前夫(兩人於民國96年11月5日離婚),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緣甲○○前於96年9月間曾與其友人 馬昭煌 通姦(甲○○所涉通姦罪嫌,嗣經乙○○於97年3月21日撤回告訴,並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45號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馬昭煌所涉相姦罪嫌,業經本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34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乙○○以電子郵件質問甲○○上情,因認未獲善意回應,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法,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訊息至甲○○之電子郵件信箱內,以此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甲○○,使甲○○心生恐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甲○○訴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合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之規定,逕以簡式審判程序行之,均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時已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19、132、135、138頁),並經告訴人甲○○於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指訴歷歷(見97年度他字第1344號偵查卷第55至58頁,偵字第6767號偵查卷第6頁,本院卷第55至61頁),此外,復有電子郵件9封附卷可稽(見偵字第6767號偵查卷第90至99頁),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係指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又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觀諸附表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提及將加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或將告訴人與案外人馬昭煌通姦一事,告知告訴人所任職之公司等情。是衡之社會一般觀念,附表所示之電子郵件前後內容,均已足使收受該電子郵件之人因此心生畏怖;復參酌告訴人於偵查中明確指訴其看到上開電子郵件時,內心會感到害怕等語(見97年度他字第1344號偵查卷第58頁、97年度偵字第6767號偵查卷第6頁),是告訴人對其生命、身體、名譽危險深感不安,顯而易見,堪認已達於危害安全之程度。則被告傳送如附表所示加害生命、身體、名譽內容之電子郵件恐嚇告訴人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為告訴人之前配偶,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是被告就此部分,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條文並無罰則規定,是以上開犯行仍應依刑法所規定之罪予以論罪科刑,附此敘明。次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業經最高法院著有93年度台上字第6697號判決要旨可參,亦即接續犯此種犯罪,係行為人對於同一犯罪構成要件,在同一機會或時間、場所甚為密接之情形下,以單一犯意接續進行而言。可見,行為人基於同一犯罪決意,其前後二行為始有成立接續犯之可能。因此,行為人犯罪後,若基於另一犯意再度犯罪時,縱然其前後二行為,構成要件相同,時間上亦甚為接近,但由於其前後二行為,並非出於同一犯罪決意,自不能論以接續犯。查被告乙○○供述:每次寄電子郵件均係因為與告訴人之前有電子郵件的往來,對於告訴人寄來的內容不滿,所以再回信等語(見本院卷第125頁),另參以卷附電子郵件,於被告傳送之各封電子郵件,其下均有署名「Duan,Eunice」(即告訴人)之原始郵件或回覆(見97年度他字第1344號偵查卷第90至99頁),是被告各次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顯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高級知識分子,任職於科技公司,與告訴人之感情出現裂痕,不思以和平理性之方式溝通處理,竟以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以電子郵件傳送之方式恐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之恐懼,情緒管理欠佳,實值非難,惟念及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犯罪動機係因氣憤其配偶出軌一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於89年間,雖曾因故意犯傷害罪受有期徒刑3月之宣告,並於89年9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其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具狀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請法院從輕量刑,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供參(見本院卷第111頁),本院認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並觀後效。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2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秋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劉怡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時間│地點│發信之電│恐嚇之方法及電子│主文罪名及宣告刑││號│││子郵件帳│郵件內容│(所犯法條)│││││號│││││││││││││││││││││││││││││││├─┼────┼────┼────┼────────┼────────┤│一│民國97年│台南科學│ccfan@h│乙○○以其所使用│乙○○犯恐嚇危害│││2月14日│工業園區│elix.com│之[email protected]│安全罪,處拘役貳│││上午10時│和立聯合││m.電子郵件帳號傳│拾日,如易科罰金│││38分許│科技股份││送「…我心想妳們│,以新臺幣壹仟元││││有限公司││這對狗男女一定要│折算壹日。││││││碎屍萬段死無葬生│││││││之地,…我絕對不│││││││會對這對狗男女手│││││││下留情的好戲還在│││││││後頭,…情人節我│││││││祝妳們這對姦夫淫│││││││婦不得好死」等內│││││││容之電子郵件至段│││││││幼貞所使用之帳號│││││││Eunice.Duan@silt│││││││ronic.com電子郵│││││││件信箱││├─┼────┼────┼────┼────────┼────────┤│二│97年4月1│台南科學│cchuan.f│乙○○以其所使用│乙○○犯恐嚇危害│││6日下午5│工業園區│an@hotma│之cchuan.fan@hot│安全罪,處拘役貳│││時51分許│和立聯合│il.com│mail.com電子郵件│拾日,如易科罰金││││科技股份││帳號傳送「請你講│,以新臺幣壹仟元││││有限公司││清楚...不然有得│折算壹日。││││││玩的幹...你這個│││││││濫賤人,下賤無恥│││││││去死一死,我一定│││││││要告到你公司去的│││││││」婦不得好死」等│││││││內容之電子郵件至│││││││甲○○所使用之帳│││││││號Eunice.Duan@si│││││││ltronic.com電子│││││││郵件信箱││├─┼────┼────┼────┼────────┼────────┤│三│民國97年│台南科學│cchuan.f│乙○○以其所使用│乙○○犯恐嚇危害│││4月22日│工業園區│an@hotma│之cchuan.fan@hot│安全罪,處拘役貳│││下午6時6│和立聯合│il.com│mail.com「依樣你│拾日,如易科罰金│││分許│科技股份││跟你的客兄不得好│,以新臺幣壹仟元││││有限公司││死必禍延三代的」│折算壹日。││││││等內容之電子郵件│││││││至甲○○所使用之│││││││帳號Eunice.Duan@│││││││siltronic.com電│││││││子郵件信箱││├─┼────┼────┼────┼────────┼────────┤│四│民國97年│台南科學│cchuan.f│乙○○以其所使用│乙○○犯恐嚇危害│││4月23日│工業園區│an@hotma│之cchuan.fan@hot│安全罪,處拘役貳│││上午9時4│和立聯合│il.com│mail.com電子郵件│拾日,如易科罰金│││2分許│科技股份││帳號傳送「你給我│,以新臺幣壹仟元││││有限公司││小心點我絕不會放│折算壹日。││││││過妳們這對不要臉│││││││的狗男女…」等內│││││││容之電子郵件至段│││││││幼貞所使用之帳號│││││││Eunice.Duan@silt│││││││ronic.com電子郵│││││││件信箱││├─┼────┼────┼────┼────────┼────────┤│五│民國97年│台南科學│cchuan.f│乙○○以其所使用│乙○○犯恐嚇危害│││4月23日│工業園區│an@hotma│之cchuan.fan@hot│安全罪,處拘役貳│││下午4時2│和立聯合│il.com│mail.com電子郵件│拾日,如易科罰金│││分許│科技股份││帳號傳送「甲○○│,以新臺幣壹仟元││││有限公司││告訴你你死定了,│折算壹日。││││││…你死定了...真│││││││的你真的死定...│││││││你小心喔...別死│││││││在我家后...」等│││││││內容之電子郵件至│││││││甲○○所使用之帳│││││││號Eunice.Duan@si│││││││ltronic.com電子│││││││郵件信箱││├─┼────┼────┼────┼────────┼────────┤│六│民國97年│台南科學│cchuan.f│乙○○以其所使用│乙○○犯恐嚇危害│││4月25日│工業園區│an@hotma│之cchuan.fan@hot│安全罪,處拘役貳│││下午1時1│和立聯合│il.com│mail.com電子郵件│拾日,如易科罰金│││9分許│科技股份││帳號傳送「…回去│,以新臺幣壹仟元││││有限公司││再好好跟你算一筆│折算壹日。││││││帳等我喔不要跑喔│││││││。」等內容之電子│││││││郵件至甲○○所使│││││││用之帳號Eunice.│││││││Duan@siltronic.│││││││com電子郵件信箱││├─┼────┼────┼────┼────────┼────────┤│七│民國97年│台南科學│cchuan.f│乙○○以其所使用│乙○○犯恐嚇危害│││4月25日│工業園區│an@hotma│之cchuan.fan@hot│安全罪,處拘役貳│││下午4時3│和立聯合│il.com│mail.com電子郵件│拾日,如易科罰金│││2分許│科技股份││帳號傳送「…你欠│,以新臺幣壹仟元││││有限公司││我的我一定會要回│折算壹日。││││││來的。」等內容之│││││││電子郵件至甲○○│││││││所使用之帳號Euni│││││││ce.Duan@siltroni│││││││c.com電子郵件信│││││││箱││├─┼────┼────┼────┼────────┼────────┤│八│民國97年│台南科學│cchuan.f│乙○○以其所使用│乙○○犯恐嚇危害│││5月9日凌│工業園區│an@hotma│之cchuan.fan@hot│安全罪,處拘役貳│││晨0時44│和立聯合│il.com│mail.com電子郵件│拾日,如易科罰金│││分許│科技股份││帳號傳送「回去再│,以新臺幣壹仟元││││有限公司││好好的跟你算這筆│折算壹日。││││││帳」。等內容之電│││││││子郵件至甲○○所│││││││使用之帳號Eunice│││││││.Duan@siltronic.│││││││com電子郵件信箱││├─┼────┼────┼────┼────────┼────────┤│九│民國97年│台南科學│cchuan.f│乙○○以其所使用│乙○○犯恐嚇危害│││5月13日│工業園區│an@hotma│之cchuan.fan@hot│安全罪,處拘役貳│││上午6時5│和立聯合│il.com│mail.com電子郵件│拾日,如易科罰金│││5分許│科技股份││帳號傳送「爛賤人│,以新臺幣壹仟元││││有限公司││...你不跟我說清│折算壹日。││││││楚我不會放過你的│││││││。」等內容之電子│││││││郵件至甲○○所使│││││││用之帳號Eunice.│││││││Duan@siltronic.│││││││com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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