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現在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說明申請與債權人銀行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又是否與銀行仍續為進行協商?並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證明及「協商成立協議書暨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影本;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原因(含貸款、消費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例如有無參與投資行為等。
3.聲請清算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或切結每月薪資所得之數額。倘因失業無收入所得,經濟來源為何?有無請領失業給付?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清算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7.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清算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
8.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9.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0.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車輛(車籍)證明文件,及說明現由
何人使用?
11.列舉提出債務人所有全部之動產,並依程式填載於「財產暨收入狀況說明書」,及陳報所在地及使用現況。
12.債務人及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又請陳報現每月支出保險費之證明文件。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
13.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14.陳報配偶 吳綺雲 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吳綺雲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
15.請陳報債務人於96年年底離職時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並說明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
16.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
)覆書(粉紅色),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
17.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5、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8.說明因債務人之弟冒用母親名義借款,債務人曾代母親清償債務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9.請據實說明清算聲請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說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20.聲請人之子女均已成年,說明子女有無負擔對債務人之扶養
義務?倘有,其方式為何?倘無,其原因又為何?
21.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22.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23.提出債務人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24.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房地為何人所有

25.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
26.說明過去二年受親友接濟之實際情形?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清算前,如何能自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協商款項;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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