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3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事實及理由欄記載之本票發票日與本票不符,請更正。
二、表明債務人正確之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