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99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游慶隆 債務人何 智軒
何國華 蔡翠 花
一、債務人何國華、 何智軒 、 蔡翠花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智軒前就讀中華工商時,邀同債務人何國華、蔡翠花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款「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6,240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9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何智軒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99年6月9日(即第2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13,55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另債務人何國華、蔡翠花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799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何國華,何│自民國099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2.61%│││13550│智軒,蔡翠│月9日起│││││元│花││││└──┴───┴─────┴──────┴──────┴───────┘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何國華,何│自民國099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550│智軒,蔡翠│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花│││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