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94號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乙○○律師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