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7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3號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協商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469、56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除有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情形者外,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同法第四百五十五之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
三、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揆之上開規定,應在不得上訴之列,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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