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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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即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財產之強制執行,前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乙節,此經本院查詢各相關訴訟受理單位無訛,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余幼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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