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98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祐鑽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丁○○
戊○○○丙○○
號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年95度訴字第403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裁判費12,583元,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者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