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原告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 律師被告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原告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 律師被告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