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複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陸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九千五百九十一元;(二)郵費:二百五十八元(聲請人繳交三百九十元,已發還一百三十二元);(三)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四)公示送達刊報費:五00元;(四)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總計一萬零四百六十二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王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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