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唐淑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B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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