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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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 李佳縈李秀鈴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李佳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蕙芳~B法官黃宏欽~B法官紀凱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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