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二七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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