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交簡字第96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交簡字第9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秀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1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秀雯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被
告於肇事後,犯罪未被發現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陳
明係其駕車肇事而受裁判,有警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
情形紀錄表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1頁),合於自首要件,爰
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肇事情節及
告訴人傷勢程度,並考量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始
終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啓銓
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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