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89號聲請人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原名 李永和 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79年11月5日各以其等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第三人海衛企業有限公司經銷聲請人產品之貨款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之不定期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海衛企業有限公司邀相對人二人為連帶保證人,並經銷聲請人之產品,惟於91年間共積欠聲請人11,843,781元,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仍答應於96年11月30日清償,約定遲延利息、違約金按每日每佰元壹角計算,然相對人亦未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11,843,781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海衛企業有限公司應付票據明細表影本、支票影本19紙及延期清償證明1份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映佐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一│├─┬──────────────────────────┬─┬──────────────────┬──────┬─────┤│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鄉○○○段││467│田│││1862│全部│所有權人俞│││││││││││││ 阿麵 │├─┼───┼────┼────┼────┼───────┼─┼────────┼──┼──────┼──────┼─────┤│2│宜蘭縣○○○鄉○○○段││468│田│││1397│全部│所有權人林│││││││││││││ 秉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