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8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鏽金